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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5日

梅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梅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MEI 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MZC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梅州市注册(备案)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及工程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梅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梅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梅州市。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83号市政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利用协会和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业法律法规。

(二)研究建筑业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在理论上起导向作用。

(三)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建筑业行业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全省建筑业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遇到的难点、热点或焦点问题,代表行业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积极探索行业不同发展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方式,在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不断为行业自律赋予新的方式和内容。

(五)与全市建筑业内各专业协会、全市各县(市、区)建筑业代表机构一道合作,为推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组织协会间的沟通、交流。组织协调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开展经营和技术合作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六)为全市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人才,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同国际国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推广交流国内外、市内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行业和建筑业企业走向国外省外市场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法律支持。

(八)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开展为提高全市建筑业科技水平的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活动和推广科学管理活动,总结、提高、推广先进科研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管理经验。

(九)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知识的普及,承接政府及其他单位购买及委托事项。

(十)做好信息服务,办好《工程造价信息》的发放工作。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员工的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十一)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协会、有关社会团体、相关单位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建筑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造价咨询和监理公司、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外驻企业)。

(二)与建筑业相关的科研、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能力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缴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6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特级资质施工企业会员:5000元/年

(三)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会员/甲级监理企业会员、甲级投标代理企业会员、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会员:4000元/年

(四)二级资质施工企业会员/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会员/乙级监理、乙级投标代理、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其他企业会员:2000元/年

以上收费标准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收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未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者外)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或在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用等级被记录为D级的建设工程企业,经本协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会员大会审议后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审议理事会对会员入退会及除名的提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章程和决定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于理事会任期同时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新申请企业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如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等;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须列席。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威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和良好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出资者(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受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五十九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 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 附 

七十二  本章程于2024412日第四届五次会员大会暨五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七十四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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