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订了《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不良行为扣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根据执法检查或调查取证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事项的,责令决定一旦作出,应按照《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对责任主体进行扣分处罚,并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二、实行“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事前告知的制度,接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及申辩,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
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必须妥善保存《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违法证据、改正违法行为的复查记录等,整理成册,以备查验。
四、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规定对不良行为扣分进行动态管理。
附件:1.《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样本)
2.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